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污染物控制行动计划通知
国办发〔20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4日
(本次公开发布)
新污染物控制行动计划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在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新发展阶段为基础,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全面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控制,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持,完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高美丽中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水平。
(二)工作原则。
-科学评价,准确实施政策。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科学评价环境风险,准确识别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采取源头限制、过程减排、终端治理等全过程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标本兼治,系统推进。十四五期间,对一批重点控制新污染物进行专项治理。同时,系统构建了新污染物治理的长效机制,形成了贯穿全过程、覆盖各类、采取多种措施的治理体系,促进了大气、水、土多环境介质的协调治理。
-完善系统,提高能力。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加强法治保障。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科技支持和基本能力建设,加强宣传指导,促进社会治理。
(3)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使用)数量的化学环境风险筛查,完成多项化学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新污染物控制清单,实施禁止、限制、限制新污染物排放等环境风险控制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法管理机制,显著提高了新污染物的处理能力。
二、行动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新的污染物治理体系。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化学品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控制、新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联系。(生态环境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危害特征测试方法等标准。完善新的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由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
3.建立健全新的污染物控制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和农村、商业、卫生、海关、市场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控制,全面推进新污染物控制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协调和联系。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省总责任、市县实施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控制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控制的地方责任。成立新污染物控制专家委员会,加强新污染物控制的技术支持。(由生态环境部领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不再列出)。
(二)对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4.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包括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价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第一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价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5.建立新的污染物环境调查和监测体系。制定并实施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和监测工作计划。依托现有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的污染物环境调查和监测试点。探索建立新的地下水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到2025年底,将初步建立新的污染物环境调查和监测系统。(生态环境部负责)
6.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体系。研究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价方案,完善评价数据库,重点开展环境健康危害检测和风险筛查,重点关注高关注度、高产量(使用)、高环境检出率、分散用途的化学物质。动态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价计划和化学物质优先控制清单。到2022年底,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价计划将发布。(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动态发布重点控制新污染物清单。制定一品一策控制措施,开展控制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及时制定修订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动态更新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清单、重点控制土壤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动态发布重点控制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制排放等环境风险控制措施。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控制新污染物清单。鼓励有条件地区在落实国家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地区重点控制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控制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地方政策和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和农村卫生局)
(三)严格控制源头,防止新污染物产生。
8.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治的主要责任。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监督,建立健全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监督机制,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进行现场验证,公开验证结果。建立国家和地方联动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开放的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做好新化学物质与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联系,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清单》。(生态环境部负责)
9.严格执行淘汰或限制措施。根据重点控制新污染物清单的要求,禁止和限制重点控制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研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未按时淘汰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依法停止产品登记或者颁发生产许可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列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进出口控制;将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列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加强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加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和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10.加强对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重点控制。重点控制新污染物的含量控制,将含量控制要求纳入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监督实施,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新污染物的环境排放。重点控制新污染物的限值和禁止要求,纳入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的标准、认证和识别系统。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重点控制新污染物进行识别或提示。(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计,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公布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浓度和数量。推进绿色产品、绿色公园、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规范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和管理。研究抗生素环境危害评价体系,在兽医抗生素注册过程中对新品种进行抗生素环境危害评价。加强抗生素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执行零售药店处方销售处方药抗生素。加强对兽医抗生素的监督管理,减少兽医抗生素使用,实施兽医处方销售。(生态环境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机制。严格控制具有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积累特性的高毒性、高风险农药和添加剂。到2025年底,将完成一些高毒性、高风险农药品种的再评估。继续减少和提高农药效率,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性、高风险农药的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大容量易回收的包装,加强农药包装废物的回收和处理。(生态环境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终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4.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的协调控制。加强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环境控制,制定相关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重点控制新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填写污染物排放登记表,并规定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和污染控制措施。重点控制新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监测排放(污染)口及其周边环境,评估环境风险,调查整改环境安全风险,依法披露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重点土壤污染监督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排放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生态环境部负责)
15.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和处置。严格执行废母液、废反应基、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和处置要求。研究制定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新污染物处理试点项目。在长江、黄河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源、重点河口、重点海湾、重点水产养殖区、京津冀、长、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择若干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处理试点项目,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品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污水污泥、废渣新污染物处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激励政策,促进企业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7.加强科技支持。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中新污染物处理技术研究,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新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制研究。整合现有资源,重组环境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展新污染物研究。(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基本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地区(流域、海域)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和保障能力。建立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化学物质计算毒理和暴露预测平台。培养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员的建设和专项培训。(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和领导能力。坚持党对新污染物全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2022年底前,组织制定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做好落实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评估本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监督和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要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处理要求。加强对新污染物排放执法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的重点监测。依法对新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对未按照规定实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企业的监督执法。加强对禁止或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生态环境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扩大资本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控制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新污染物控制的信贷支持。新污染物控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宣传和指导。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开展新污染物处理的科学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了解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建立绿色消费的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报告新污染物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参与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行动,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由生态环境部领导,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